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发现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