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详细做好诊疗记录,并告知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