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详细做好诊疗记录,并告知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