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予以警告,责令其在五日内备案;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