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予以警告,责令其在五日内备案;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