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导致电力运行事故或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