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