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