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九条有效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