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