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