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