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