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Chapter 1 总则Article 10In force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