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罚款。(一)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设置犬舍的;(二)携带犬只出户未拴束牵领,或者牵引带超过一点五米的;(三)携带犬只出入住宅楼道或者乘坐电梯,不主动避让他人、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的;(四)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五)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的公共场所的;(六)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