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设置犬舍的;

(二)携带犬只出户未拴束牵领,或者牵引带超过一点五米的;

(三)携带犬只出入住宅楼道或者乘坐电梯,不主动避让他人、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的;

(四)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五)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的公共场所的;

(六)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