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山体保护范围内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山体保护范围内探矿、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行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山体保护范围内违规建造坟墓等行为。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