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工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山体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山体保护工作投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山体保护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参与山体保护。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