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工作信息共享及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各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破坏山体生态环境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执法部门职责重叠或者不明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