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