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坟墓,经依法批准的公墓建设除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楼等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推行普惠性、经济型的文明殡葬方式,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鼓励在寺庙观庵等场所规范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处,提倡骨灰树葬和海葬。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