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探矿、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情况检查,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采矿场(含采石场、采砂场、取土场等)制定退出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