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山体保护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山体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山体保护规划。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