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山体保护实行山长制网格化管理,确定责任人,明确山体保护职责,并向社会公布。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报告破坏山体生态环境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规划设立界碑或者标志,标明山体保护范围、责任人及投诉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