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山体保护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山体保护规划送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不得随意修改。依法需要修改的,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