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山体的义务,有权举报和控告破坏山体生态环境行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树苗种子、森林防火设备,提供植树、护林、宣传等志愿服务,参与山体保护工作。对山体保护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