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站(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客运车辆运营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旅客乘车须知、站(场)外换乘信息、明示客运车辆终到站的具体地点;

(二)提供行包托运办理、小件寄存、咨询等服务;

(三)设置免费候车室,老、弱、病、残、孕专座和公共厕所;

(四)设立旅客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旅客投诉;

保持站(场)清洁、卫生;

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