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十条有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在站(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客运车辆运营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旅客乘车须知、站(场)外换乘信息、明示客运车辆终到站的具体地点;(二)提供行包托运办理、小件寄存、咨询等服务;(三)设置免费候车室,老、弱、病、残、孕专座和公共厕所;(四)设立旅客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旅客投诉;保持站(场)清洁、卫生;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