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站(场)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维持旅客乘降秩序,不得拒绝经批准的车辆进入站(场),不得接纳未经批准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