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站(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客运车辆运营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旅客乘车须知、站(场)外换乘信息、明示客运车辆终到站的具体地点;
(二)提供行包托运办理、小件寄存、咨询等服务;
(三)设置免费候车室,老、弱、病、残、孕专座和公共厕所;
(四)设立旅客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旅客投诉;
保持站(场)清洁、卫生;
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