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货运经营第三十条有效货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混合装载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要求不同的货物;(二)使用非集装箱车辆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三)使用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四)使用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五)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