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将危险货物委托给具备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承运,向承运企业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