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货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混合装载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要求不同的货物;

(二)使用非集装箱车辆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

(三)使用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四)使用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五)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