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