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十二条已废止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减量和环境统计排放量台帐。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替代量等情况定期报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