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十三条已废止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重点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出预警通知。被预警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接到预警通知后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措施。未能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可以暂停审批被预警部门和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