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牵引带(绳)牵领或者牵引带(绳)超过1.5米的;(二)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