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牵引带(绳)牵领或者牵引带(绳)超过1.5米的;

(二)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