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遗弃、虐待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活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