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农牧部门报告;农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