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遗弃、虐待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