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中心,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