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

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中心,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