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十五条有效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单位饲养护卫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