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

单位饲养护卫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