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7日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备案。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活动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参加的犬只,应当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