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同时经营人用药品。为犬类服务的美容、寄养、训练等机构销售药品的,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同时经营人用食品、药品。销售犬类食品和药品应当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识。

为犬类服务的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机构不得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活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