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