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标准。集贸市场、广场、大型商场(店)、住宅区、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各类车站、公交始末站、机场、港口和其他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