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5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Article 47In force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标准。集贸市场、广场、大型商场(店)、住宅区、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各类车站、公交始末站、机场、港口和其他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