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