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引入社会资本等措施,支持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