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有机衔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弘扬传统文化,挖掘自然资源禀赋,保护乡村历史风貌,发展特色产业,建设乡风文明、宜居富裕的美丽村庄。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